学位专题

目录>
<
DOI:10.7666/d.Y2861137

《蒙古律例》与清代治蒙政策——基于多版本的解读

向建华
宁夏大学
引用
清廷治理蒙古的方略至今仍为学界称道,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其民族政策呈现的法制化特征,《蒙古律例》开创了中央王朝制定专门法律管理民族地区的先河。从崇德到嘉庆,《蒙古律例》经历多次修订与完善,及至嘉庆二十年(1815年)律文己达232条。这些不同版本的律法,是清廷蒙古政策的集中反映。  《蒙古律例》治蒙政策的内涵是多方面的。政治统治上,它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民族政策中蕴含的“羁縻之道”的统治理念,但它对“羁縻之道”的贯彻程度随着时局的变化有所不同。地方管理上,强调因俗而治,将传统蒙古地区的婚姻习俗、断案方法、惩罚措施纳入其中。经济政策上,通过抑商固民达到其统治目的,严格限制部落内部及部落之间的贸易。对喇嘛教政策则表现为尊而不佞,既礼遇喇嘛教上层,又对僧人阶层进行了规范化管理。在宏观上实证性研究的背后,本文试图在微观层面对《蒙古律例》所反映的治蒙政策做一个纵向比较。通过对《康熙六年增定蒙古律书》、康熙三十五年、乾隆三十一年,乾隆三十九年,乾隆五十五年、嘉庆二十年(1815年)汉文刊刻本《蒙古律例》等几个版本的内容对比,对清朝治蒙政策的细微变化及其修改过程所映射的时代的变迁进行了探究,发现,“治盗”政策的变化实则是对蒙古经济环境恶化的表达,蒙汉禁婚的反复实则代表着统治者在情与法两者间抉择的无奈。随着蒙汉交往的加深,后期《蒙古律例》开始日渐与《大清律例》走向交融。同时,在不同的时间层次上,清政府给予不同部落的法律地位也是有所区别的。  作为时代及地方具体情境表述的文本,我发现贯穿于整个《蒙古律例》内容体系的,有多种思想之糅杂。这其中,以萨满教、佛教、儒教构成的立体统治框架最甚,我将之称为“三教辅律”,即“儒为之基”、“佛为之统”、“萨满为之用”。《蒙古律例》将中国传统封建王朝统治基础的儒家文化布施于蒙古地方上层,让其对王朝的礼仪制度严格遵照以儒学为基础的正统文化,即国法讲求天理。通过优待藏传佛教,实现间接的思想统治。同时,尊重蒙古传统习俗、间接利用萨满教简化了地方管理的难度。在三者的统治框架下,蒙古地区实现了长时间的清帝治下的和平。  此外,《蒙古律例》的治蒙政策对我国当代的民族政策也能提供诸多的反思以及借鉴意义。作为封建性的律法,它通过封闭实现蒙地表面的和平,以身份、地位对法律对象的权利进行建构,以占律条多数的禁止性规范树立起统治的权威,这些对我们贯彻“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少数民族地区是有反思意义的。

《蒙古律例》;清朝时期;治蒙政策;法制化特征

宁夏大学

硕士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

孙振玉

2015

中文

D929

83

2015-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相关文献
评论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