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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855124

标准必要专利FRAND原则的法律适用研究——兼评华为诉IDC案

鲁华勇
天津师范大学
引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标准化时代的到来,专利不断并入技术标准成为当今专利技术标准发展的必然趋势。一旦专利技术被纳入相关的技术标准,这一专利通常即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实施者为了使产品符合标准化组织的技术标准就不得不使用标准体系中的必要专利。因此,一旦标准必要专利形成,专利权人将会利用标准化中获得优势地位,通过控制专利许可方式对竞争对手进行控制、或获取高额专利许可费,更有甚至将其作为限制市场竞争的工具。美国IDC公司对华为公司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上的不公正待遇,就是利用专利许可操纵谈判,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具体表现。目前,国际上,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一般遵循FRAND许可原则,即对纳入标准体系的专利,要求专利权人须遵循“公开、合理、无歧视”的许可原则,对经营者进行合理的许可。此次,华为公司反戈一击,以IDC公司违反FRAND原则等为由提起诉讼,并赢得了胜诉。  因此,如何更好地研究FRAND原则,从而提高在国内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是本文写作的主旨。本文首先通过对华为公司诉IDC公司案情的解读,引出案件争议的主要问题,并将探讨的问题集中在FRAND原则适用方面。然后,从标准与专利融合的必然性角度出发,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原则进行界定和分析。  最后,从标准必要专利FRAND原则的可诉性、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费率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禁令的适用三个方面对FRAND原则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以期为今后的适用提供有益的借鉴。

标准必要专利;FRAND原则;法律适用;许可费率;诉讼禁令

天津师范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刘武朝;钱海玲

2014

中文

D923.42

44

2015-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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