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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800774

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法律防范研究

李世兴
湖南师范大学
引用
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是指我国各级地方政府由于财政体制以及一些经济因素的不确定性,造成财政收入无力偿还到期的债务,进而引发我国地方财政收支失衡,破坏财政的平衡和稳定,最后导致政府的信用丧失,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受到损害的可能性。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表现形式划分,其可以分为债务规模风险、债务资金使用效率风险和债务管理风险;从风险产生的对象划分,其可以分为财政风险、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导致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原因主要包括地方政府自身缺乏风险意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不规范、财政体制不完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以及官员任命与考核机制不完善。由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可能会对我国的财政系统、金融系统甚至整个社会带来危害,我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尤其应该用法律防范,也只有如此,才能保证达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目的。  当前,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不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以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不完善。  针对上述症结,借鉴美国、日本、波兰、澳大利亚等国的立法经验,我国应当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制度、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制度、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制度、官员考核与问责制度,建立债务偿还准备金制度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制度。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法律防范;预警机制

湖南师范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张德峰

2015

中文

D922.29

52

2015-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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