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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江腾飞
黑龙江大学
引用
现代公司制度发展迅速,公司的社会影响力日益扩大。公司从组成上来看,其本质上是由自然人组成的民事主体,这也使得公司的意志从某种意义上就成了组成公司的自然人意志的体现。伴随着公司权力向“董事会”的倾斜,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其权力日益扩大。为了防止董事权力的滥用,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立法均对董事的权力予以一定的限制,要求董事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责任不仅包括董事作为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者需要对公司承担的责任,还包括董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侵害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文章在董事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基础理论加以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董事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类型、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以期实现董事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理论的体系化。同时考虑到董事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者身份的实际需要,防止因董事责任过重影响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职权的正常行使,文章对比分析了目前各国立法界通行的董事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限免机制,并结合实际需要重点分析了董事保险制度,以期对我国相关立法有所帮助。

董事会;第三人;侵权责任;立法完善

黑龙江大学

硕士

民商法学

董惠江

2015

中文

D922.29

49

2015-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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