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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郝杰
长春理工大学
引用
一个国家在精神层面的发展水平,包括民主、政治、人权的发展水平,有时可以从《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否及其完善程度片面的反映出来。在行政主体与公民的不平等地位之下,国家赔偿法为了实现这种平衡应运而生。随着人民对生活水平要求的提高,在精神层面上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在国家赔偿法中确立精神损害的赔偿制度就越发显得重要。我国2010年《国家赔偿法》中规定了精神赔偿给付的简单范畴,其中有非财产性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也有财产性的精神抚慰金。这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精神赔偿正式在国家赔偿中占有一席之地,国家在其公权力的实施上尊重公民的人格权。这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历史进程中的一大进步。但这项制度并不是一经确立就能够完美地体现出其重要的意义和完善的立法的,要通过不懈的努力和完善,才能进一步提高从而实现立法和执行上的完善。

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公民人格;立法完善

长春理工大学

硕士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李红

2014

中文

D922.11

47

2014-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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