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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研究

刘宇航
长春理工大学
引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职能尤其是行政管理职能的范围得以拓宽,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都可能给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比较狭窄,仅包括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直接损害赔偿,而对于日益突出的公有公共设施损害、精神损害、抽象行为损害和间接损害等行政赔偿问题并未涉及,这已不能适应日益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本文试就行政赔偿范围的上述问题加以探讨。  首先是关于我国《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行政赔偿范围内容的规定的研究,通过研究一般理论和行政赔偿法的立法模式寻找完善行政赔偿范围的契机。其次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重要国家现有行政赔偿范围进行了考察研究,提炼其中可以借鉴的精华部分。最后对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概括总结,然后针对性的提出改善我国行政赔偿范围合理建议。

行政赔偿范围;归责责任;精神损害;抽象行政行为;立法模式

长春理工大学

硕士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周龙杰

2014

中文

D922.11;D920.4

49

2014-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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