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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504069

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研究

郭祥
武汉理工大学
引用
在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消费者受侵害案件却频频发生,如何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成为社会的热门课题。通常而言,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的消费者能够以向行政机关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形式获得公力救济,但是如果纠纷涉及到公共利益,这些维权手段显然无法有效解决问题,而一种更为适合的诉讼模式和制度正应运而生。本文将研析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优势及其制度构建,以期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为一定的理论准备,帮助贯彻法治精神,从而实现消费者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并为我国消协组织成为公益诉讼适格当事人为一定的理论准备。  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通过对消费者协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分析,冲破传统诉讼理论的束缚,从而对消协在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进行认定,着重于构建我国消协公益诉讼制度的某些特别程序规则,为消协公益诉讼的实践提供了思考的新视角。本文将先行介绍我国消协组织的目前的法律地位及其被赋予的职能,并在此基础上寻求能够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法;之后,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协组织所做的相关规定及当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实际,寻找我国消费者目前维权遭遇的主要障碍及消协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时遇到的功能困境,并据此提出相应对策和政策建议;本文之后的篇幅将介绍国外成熟的立法例,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构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鼓励我国消费者协会更加积极主动地进行公益诉讼,并且在实践中解决其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最后,根据新修订的民诉法第55条的规定,分析消协组织在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时的具体程序问题。  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受到我国传统的诉讼理念阻碍方面的论述比较浅薄。分析清楚阻碍消协成为公益诉讼主体的限制,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强有力的推进作用。笔者相信,对公益诉讼的日益关注和日渐深入的研究,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将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提供极大助力。

消费者协会;公共利益;诉讼程序;适格当事人

武汉理工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陈茂国

2013

中文

D923.8

42

2014-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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