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目录>
<
DOI:10.7666/d.Y2432682

公安机关运用刑事和解处理轻伤害案件的思考

李昂
天津师范大学
引用
笔者在公安基层一线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轻伤害案件履日剧增,这类案件的产生无非就是因琐事发生的邻里纠纷、劳资纠纷、同事口角、交通小事故、家庭矛盾等因素导致,均属于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一般在公安实践领域均是使用刑事和解方式解决。根据我国2012年3月14日最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第二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我国已将司法机关运用刑事和解处理轻伤害案件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加以肯定及推广,今后我国公安机关运用刑事和解处理轻伤害案件将是一种办案主流趋势。本文笔者从刑事和解、轻伤害案件的相关理论性问题出发,从学理层面证明其适用的可行性;其次,笔者总结公安机关运用刑事和解处理轻伤害案件过程中宝贵的实战经验,为正确有效地运用好新出台的刑事和解制度献计献策;第三,笔者总结国内外警察部门运用刑事和解处理轻伤害案件的先进经验以说明借鉴使用的重要性;第四,笔者从公安机关运用刑事和解处理轻伤害案件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及问题入手,揭示其解决的技巧及经验;最后,笔者在上述基础上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进行展望。  

刑事和解;轻伤害;宽严相济;公安机关

天津师范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阮大强;赵棣中

2012

中文

D925.2

34

2014-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相关文献
评论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