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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426316

团伙侵权行为研究

张孝兵
中南大学
引用
团伙侵权行为是指三人以上组成具有稳定性的、以连续实施非法活动为目的的组织,组织成员按照团伙意志实施的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由所有组织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行为;团伙侵权行为中的团伙指的是具有长期稳定性的非法组织;团伙侵权行为具有主体的团伙性、主观过错的共同性、责任的连带性三个行为特征;团伙侵权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相区别的认定标准是主体的团伙性。团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行为要件是指团伙的集合行为,区别于团伙成员的个人行为,主观过错要件是共同故意;团伙侵权行为责任适用共同连带责任;团伙侵权行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关于团伙侵权行为的域外立法主要有荷兰民法典、欧洲侵权行为法草案与西班牙相关的司法判例,其中最值得我国立法的借鉴之处是团伙侵权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关于团伙侵权行为的立法是一片空白,其不足之处在于虽然可以很好地解决团伙侵权行为中团伙犯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团伙成员的民事责任不能依据现有的共同侵权行为制度予以解决;构建团伙侵权行为制度是立法政策的需要,是共同侵权行为立法的发展趋势,更是侵权责任法补偿功能的体现;团伙侵权行为制度的构建需要明确界定团伙的法律含义以及确立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同时需要依据主客观关连的标准对共同侵权行为重新划分为主观关连的共同侵权行为、客观关连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团伙侵权行为。

团伙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法律地位;构成要件

中南大学

硕士

法学

潘纪乐

2013

中文

D923

46

2014-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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