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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426308

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制度研究

彭青
中南大学
引用
反垄断法肇始于美国,被美国的法学界称为“经济宪法”,由此可见其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作用。由于经营者集中行为会造成市场集中度的非正常提高,有可能限制、排除市场竞争,所以其成为反垄断法的三大规制领域之一。  经营者集中审查不仅仅涉及到一系列的经济理论,还涉及到国家产业政策同反垄断法竞争政策的协调。因此,实体法不可能对其作出详细的规定,这样审查程序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  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制度的主要内容有申报、审查、司法救济以及和解制度。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及相继的商务部颁布的办法和指南,已经使得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实体规制逐步地完善,但在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制度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总的来说,还存在着一下几个方面的缺陷:首先,程序公开制度不完善;其次,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制度不完善;最后,救济制度难以达到目的。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实体规制的运行,给执法机构带来适用法律困境,也会让公众难以信服实体结果。  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制度应该从以下几点做起:首先,提高审查程序的公开透明度;其次,加强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力度;最后,司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制度;公开原则;司法救济;反垄断法

中南大学

硕士

法学

陈云良

2013

中文

D922.294

32

2014-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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