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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426306

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和方式研究

匡迪琪
中南大学
引用
民事检察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由于立法缺失及司法解释的冲突,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呈现监督范围局限性、监督方式单一性之特点,制约了民事检察制度发展。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与民事检察监督直接相关条款增至9条,弥补了原《民事诉讼法》在实际操作中的不足,真正体现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和公权制约公权的内涵。但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仍需进一步拓展民事检察监督范围,丰富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真正实现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权。

民事检察监督;检察机关;立法缺失;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

中南大学

硕士

法学

颜运秋

2013

中文

D926.34;D925.1

35

2014-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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