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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424374

论廉政及其公共性

周五香
中南大学
引用
廉政是政治伦理的一个重要议题,它不仅是指政府和官员的不腐败,更为重要的内涵在于廉洁官员、廉价政府和完善有效的廉政立法,而公共性则是廉政的理论基石。  公共性是与私人性相对的概念,它是人类所结成的共同体、尤其社会共同体的生活、事务与每个人都相关的性质。政治意义上的公共性包括公共利益、公共理性和公共权力三个问题,其中公共利益是公共事务的核心,也是政治的目标,公共理性是力图实现公共利益的合理分配的能力,公共权力必须受到公共理性的反思和制约。廉政因为公共性的特征而获得公众认同,此时廉政不再仅仅要求公职人员具有美德,更要求实现公共利益,而公共理性则作为公共利益实现的中介,对公共权力和公职人员都形成着制约,以确保他们的活动和决策都指向着公共利益。  廉政有着悠久的思想传统。无论中外的廉政思想传统还是实践,公共性都是其中的一个核心内涵,这主要体现在权力的公共性来源、公共权力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与实现、公共性事务的美德以及原初形式上的公民参与这几个方面。现代政治理论视角下的廉政伦理存在两个相关的问题域,其中,公共利益是廉政的核心目标,而主权在民既是政府公共性的基础和来源,也是廉政的法理依据所在,这二者共同构成了相互联系的廉政伦理内涵。  腐败是对公共性的颠覆,廉政则是向公共性的回归。腐败作为公共性的颠覆,主要表现为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公共理性的损害和公共利益的侵害,而廉政建设,无论是廉政立法的确立、廉价政府的达成还是廉洁官员的养成,都是旨在将公共性再次回归到公共行政过程之中。  基于公共利益与公共理性、约束公共权力而达成的廉政,只是公共性的最基本实现;而公共性在更高层次上的实现,则是基于政府廉洁和高效与服务社会职能的充分完成而获得的公共利益最大化与最优化,这就是由廉政向善政的转变。廉政建设的最终目的应该是实现善治,从而让公共性在治理中得到充分实现。

廉政建设;公共理性;约束公共权力;伦理内涵;腐败表现

中南大学

博士

哲学

李建华

2013

中文

D630.9;B82-051

161

2014-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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