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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424161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研究

闫菲
中南大学
引用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本罪既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又侵犯了器官移植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的对象是人体器官,人体器官的范围包括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眼角膜、肢体。本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本罪中的出卖行为是指经过被害人同意的单向的出卖行为。从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人运用非法拘禁的行为,或者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成立牵连犯,按照一罪名处罚。被害人承诺能阻却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者的故意伤害行为的违法性,但是无法阻却组织出卖人体器者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违法性。本罪的立法存在一些的问题,应当扩大人体器官的范围、将单位纳入本罪的主体之中、扩大本罪处罚的范围、将财产刑的数额标准化、对精神病人及死刑犯给予特殊的保护。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行为;出卖行为;被害人承诺

中南大学

硕士

法学

张纪寒

2013

中文

D924.3

40

2014-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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