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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402934

企业破产程序中侵权之债受偿优先权法律问题研究

康文龙
南昌大学
引用
本文探讨的是在破产法律制度中侵权之债的法律处理问题。我国破产法规定侵权之债与合同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最后清偿,而在司法实践中,侵权之债则主要是通过行政干预的手段进行处理,破产法所创设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发生侵权问题的破产案件中不依照破产法规定而从破产法之外寻求处理的方式也越来越受到学者和公众的质疑。本文写作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现有破产法制度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侵权之债应当赋予受偿优先权,并且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侵权之债予以特殊的处理安排,使涉及侵权之债的破产案件中受害人的合法利益能够在破产法律制度下得到有利的保护。   本文共分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从优先权制度和破产优先权制度的理论分析论证侵权之债赋予受偿优先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第二章主要是对国内外破产法中破产清偿顺位安排进行阐述,并对侵权之债与其他破产债权的顺位安排问题进行理论分析;第三章论述的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由于侵权之债的特殊性给重整带来难以克服的困境,并对美国和中国破产实践中对侵权之债的处理评析认为应当在重整程序中对其予以合理的限制;第四章对我国破产法上侵权之债受偿优先权的完善提出相关的制度设计。

优先权;破产清偿;破产重整;法律制度;侵权之债

南昌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吴丹波

2013

中文

D922.291.92

53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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