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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399927

电子邮件信息的可采性和证明力研究

田翰翔
重庆邮电大学
引用
随着电子邮件涉及司法案件日益增多,电子邮件证据在诉讼证明中的地位也愈发重要。邮件信息产生与传输的特殊属性决定了电子邮件信息的认证不同于传统证据。由此,本文立足于电子邮件的专门技术特征,对电子邮件信息的认证方法予以讨论。本文基于既有的非电子证据材料的司法认证理论,对电子邮件的信息认证进行系统阐述。行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对电子邮件信息认证的特殊性、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可采性和证明力认定进行了全面分析。本文立足于电子邮件司法认证的特殊性,重点研究电子邮件信息的认证规则,即如何适用证据规则对电子邮件的证据属性进行认定,并最终用其证明待证事实。围绕着电子邮件信息的特殊性,着力解决如何在司法认证过程中甄别电子邮件信息真伪这个重点问题。电子邮件信息认证研究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既有的非电子证据材料的司法认证。电子邮件信息的许多特性决定了在电子邮件司法认证过程中我们应当建立更加完善的体系以确保证据信息的真实有效。而这些全新体系又促使我们对现有司法认证体系的合理性进行反思,从而不断对现存司法认证程序进行完善,进一步符合客观公正的司法要求。本文以电子邮件技术特征为基础,系统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分析了电子邮件的信息类型,并以此为基础阐述了电子邮件信息司法认证与其他司法认证的相同点与不同点。第二,以电子邮件司法认证的特殊性为基础,系统分析了电子邮件信息可采性与证明力认定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第三,以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为参考,本文探讨了证据规则在电子邮件的具体运用。本文详细阐述了电子邮件信息司法认证的方法和程序,对电子邮件在认证阶段如何鉴别、去伪存真,提供了一套完整而具体的方法。本文在构建电子邮件信息司法认证的基础之上,对电子邮件信息司法认证的特殊性、电子邮件证据属性的认定、证据规则在电子邮件认证中的运用和电子邮件证据的证明标准进行了分别阐述。  

电子邮件信息;电子证据;证据规则;司法认证;可采性

重庆邮电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邱业伟

2012

中文

D915.13;D926

42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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