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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399909

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规则研究

马姝仪
重庆邮电大学
引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电子技术的逐渐成熟,人类各种活动对网络信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出现频率也越来越高,电子数据证据的地位在当今的诉讼活动中已经非常重要。从电子数据证据进入诉讼领域后,由于其诸多属性,尤其是较传统证据而言的特殊性,使其对于传统证据规则的适用面临新的挑战,因而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采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和冲击。虽然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电子数据证据”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采性规则理论研究及相关法律规则构建还处于滞后状态,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也凸显出来。因此,需要对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特殊性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规范电子数据证据可采的认证标准,为进一步构建相关的法律制度打下基础。这对于研究网络信息司法认证也起到了基础作用并具有现实意义。   因此,笔者通过分析电子数据证据特殊性进而探讨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采信规则。就应用最为广泛的四项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规则展开了论述,这四项可采性规则分别是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传闻规则、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最佳证据规则、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鉴证规则。在网络信息时代下,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规则不仅面临挑战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阐述了自己的见解和看法,并结合不同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予以评介和借鉴,肯定其中具有实践意义的相关规定和立法思想,也对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观点。通过逐章论述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采性规则,分析其难题并提出应对措施,进而评介和借鉴国外关于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相关规定。  

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规则;传闻规则;非法证据排除;鉴证规则;立法完善

重庆邮电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邱业伟

2013

中文

D915.13;D925

53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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