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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393870

我国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法律问题研究

王阿洁
华中农业大学
引用
众所周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建立一套完备的全民社会保障体系。而其中尤以基本养老保险最为重要,它使得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遭遇意外风险时,基本生活可以得到保障。可惜长期以来,占城市劳动者三分之二的农民工群体却被排除在这一制度之外,不但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严重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作为城市化发展的产物,农民工的出现极大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建设。而值得关注的是,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同样向正值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特别是随着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逐渐解体和诸多弊病的暴露,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特别是养老保险权益的保护问题亟待解决。由于传统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水平低、保障范围过窄、统筹层次低,导致农民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转移接续的过程中遭遇众多制度障碍,甚至无法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固定也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限制了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意味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该办法仅是针对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对解决农民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题并无实质性帮助,当然也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制度壁垒。为了全面详实地展开对此问题的探讨,本研究将以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理论为指导,综合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实证调研法等分析方法,在对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现状进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从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基础理论入手,并结合湖北鄂州与浙江温州两个地区的实证调研数据分析,对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出现的政策与法律困境以及原因进行系统解答,并在参考国外先进养老保障制度后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在基础理论方面,主要从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三个学科理论角度进行分析。法学的发展权理论、社会学法学理论,经济学的福利经济学理论、国家干预主义理论,社会学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社会分层与流动理论是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基础理论。另本研究将在分析上述理论的基础上,探讨其对我国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建立的启示,以及现阶段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法律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为后面的政策建议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在比较研究方面,文章将按照不同的养老保险模式对域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进行归整与分析。从新加坡的个人自助养老保险模式到美国的投保互助养老保险模式,再到英国的福利国家养老保险模式,以及巴西的三方共助养老保险模式和欧盟的分段计算模式,总结出上述模式的各自优势和缺陷,最后提出对解决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最佳建议。   在实证调查中,选取两典型地区作为正式调研地区,对我国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法律制度及运行现状进行考察,指出在法律制度层面主要存在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受保护范围不清晰;在法律实践运行中出现农民工自身因素导致参保积极性低、社保经办机构职能未得到有效发挥、社保基金转移后保值增值困难等情况。再通过归纳分析法,指出造成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几大原因,并重点分析农民工群体的内部分化现象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造成的困扰。   最后章节将根据上述分析得出的研究结论提出解决当前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法律和政策建议。  

农民工;社会保障;基本养老保险;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法律制度

华中农业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王德强

2013

中文

D922.182.3;D920.4

110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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