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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393669

房屋租赁中的附合法律问题研究

朱慧红
北京化工大学
引用
解决房屋租赁关系中装饰装修物的问题,需要考虑装饰装修行为的性质和相关的合同法规则。现行的相关司法解释未适用添附制度的附合规则,混淆了承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缔约过失责任之间的关系,扩大了合同责任的范围。相关学者的理论指出了不当得利制度不以出租人的过错为要件,却忽略了剩余装饰装修物的客观价值与出租人的实际得利之间可能存在的差额,扩大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范围。文章首先阐述房屋租赁中附合物的相关理论,然后分析房屋租赁中附合的一般法律效果,最后对司法解释中涉及租赁房屋装饰装修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具体而言,第一章介绍了房屋租赁中的装饰装修物和作为附合物的装饰装修物。第二章从理论上论述房屋租赁中附合产生的物权效果和债权效果,主要从附合物的所有权归属、求偿关系、侵权关系以及其他债的关系方面来阐述。第三章根据房屋租赁中附合装饰装修物的具体情形,分别对承租人擅自装饰装修租赁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期满、合同解除、合同无效时租赁房屋附合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定进行了分析,指出一些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最后结语部分总结了文章的研究内容并得出结论。

房屋租赁;合同法;附合规则;不当得利;司法解释

北京化工大学

硕士

民商法学

陈传法

2013

中文

D923.6

45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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