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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393666

无处分权财产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以对利益相关者受害的救济为中心

朱晓琳
北京化工大学
引用
出资财产存在权利瑕疵的问题是较为棘手的问题,对此我国新出台的《公司法解释三》做出了回应,其将善意取得制度明确地运用到了商法领域,可谓是一个大胆的创新之举。但对于如何具体适用此制度以及适用此制度后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所遭受的利益损失如何进行救济却没有提及。具体而言,研究公司如何适用此制度实际上就是研究公司适用此制度的构成要件,其中确定判断公司善意的标准则是其核心要件。由于公司进行的交易会涉及到很多利益主体,所以判断公司善意的标准应该宽于民法中善意的判断标准即只要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董事中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在实物出资人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时,其并不明知出资动产的占有人并不是此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不明知不动产的出资人并不是登记簿上的不动产权利人即可。如果通过判断确定公司为善意并且还符合其他构成要件的话,那么公司就能取得无处分权的出资财产所有权,此时就要对利益受损的原权利人提供救济,主要的救济途径就是在无处分权出资人所享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后,将所得价款归还原权利人或者直接将无处分权人所享有的股权转让给原权利人。如果通过判断确定公司为恶意的话,那么原权利人就可以追回已经被处分的财产,此时就要对利益受到损害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救济,主要的救济途径就是由无处分权出资人和公司内部知情人对利益相关者的损失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另外如果登记机关和验资机构对利益相关者所受到损失存在过错,那么它们也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总之,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不仅可以完善公司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还可以丰富实践中对因为适用此制度而利益受到损害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救济的途径。

无处分权;出资财产;利益相关者;法律救济;构成要件

北京化工大学

硕士

民商法学

何国华

2013

中文

D922.291.91

52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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