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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制

杨梦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引用
国际上流行的小额信贷是在“普惠型金融”的理念下发展起来的,其以低收入群体为服务目标,致力于推动低收入群体生活的改善。小额贷款公司是小额信贷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也有益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的提高。长久以来,我国的信贷市场都被传统的金融机构所垄断,私人资本根本不可能进入信贷领域,信贷市场的这种垄断封闭的发展阻碍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完善,不利于增强金融市场的活力。2005年,我国在五个省区设立的七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允许投资者以自有资金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低收入群体和小微型企业从事贷款业务,这犹如在我国被银行业金融机构垄断的信贷市场上打开了一道缝隙,对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完善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推动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都具有重要的影响。特别是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更是促进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各省纷纷设立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本文首先从国际上小额信贷的发展历史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史入手,深入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及其重要意义;其次剖析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如法律定位不明确、法律法规的法律阶层不高、贷款利率限制过高、监管过严与监管不足并存等;最后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例如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放宽贷款利率的限制、明确监管主体和建立小额贷款工商业协会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等。

金融信贷;小额贷款;利率限制;法律规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

法学

冀宗儒

2013

中文

D922.282;D920.4

33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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