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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张楠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引用
海洋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和基本环境。20世纪以来随着人类海洋活动的多元化,海洋生态环境变得更加的脆弱,尤其是伴随着海洋石油产业的发展。海洋石油产业的发展虽然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但一旦发生溢油事故,不仅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同时也破坏海洋生态群落的平衡,造成渔业、旅游业等相关产业无辜受害。2011年我国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2010年墨西哥湾溢油事故、2002年“塔斯曼海轮”轮溢油事故等这些触目惊心的污染事故都给人类敲响了警钟。海上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在海洋油污污染事故发生之后受害者可以得到充分的赔偿,生态环境可以尽快地恢复。此外,海上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增加了海洋石油从业者的运营成本,对油污污染的造成者具有威慑作用,同时海上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向人们传达出“保护海洋环境”的理念,增强了人们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关注程度和环保意识。目前,我国加入了《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已经初步建成了海上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但制度中仍然缺乏直接诉讼制度的规定,对于除船舶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油污污染设施的海上油污强制责任保险还缺乏细致规定。海上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属于环境责任保险中的一种,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起步发展较晚,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还比较落后,例如,美国《1990年油污法》已经构建了一个较为全面、先进的油类污染预防和赔偿的法律体系,值得我国在立法实践中予以借鉴。   本文首先从海上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的定义、性质、意义和作用入手进行了深入分析和归纳,认为海上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是由法律事先规定的,由专业的保险公司或船东互保协会承保的,以被保险人造成海洋石油污染所致的向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然后,通过对于海上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分析进一步证明其存在价值。此外,笔者重点对于海上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的内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了归纳分析,通过对美国《1990年油污法》的比较研究,提出了我国海上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不足,改进的原则和完善的建议。

海洋生态;环境责任;责任保险;法律规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

法律学

五军

2013

中文

D922.284;D920.4

46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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