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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农保法律制度的完善

蕳志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引用
长期以来,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保险模式在我国占主要地位。伴随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农村社会的养老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我国农村社会的养老需求进一步加大。我国是世界上农业人口最多的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否将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   自2009年国务院决定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我国农村进入新农村养老保险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次将推行新农保试点的实践进展通过法律来作出规范。然而,由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起步晚,且长期以来存在着城乡二元结构,导致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障碍和不足,其中不乏法律方面的缺陷,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部分对我国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构建做初步尝试:首先,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进行梳理,分析新农保产生的重要意义。其次,从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着手,研究国外此制度的类别和发展状况,由此得出对我国的启示。再次,通过比较,肯定我国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进步之处,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最后,为我国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构建提出立法参考。   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规范进行。无法可依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然是不可持续和不稳定的。世界各国建立包括农保在内的社保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就是:“法律为先导”强有力的农保法维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因此,新养老保险制度的良好运行更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体系的有力支撑。

新农村养老保险;城乡二元结构;法律制度;立法完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侯猛

2013

中文

D922.182.3

39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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