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完善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2004年才开始施行。时至今日,通过在汽车、食品、药品和儿童玩具等特殊产品领域设立专项召回规定,初步建立起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然而,其在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促进生产企业者提高产品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还不够好,客观现实证明我国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设中存在着诸多纰漏,还有很多地方需要立法者尽快加以完善。为了促进和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文尝试通过对国内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现状昀概述以及对我国的研究现状进行深入的分析,同时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概念及性质进行初步研究,力图在研究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基础上,借鉴吸收国外关于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规定,结合我国产品召回的最新立法动态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全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介绍选题的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与方法。第二部分: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综述包括基本问题解析、特征与法理分析。第三部分:对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考察借鉴。第四部分:分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建议和完善措施。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惩罚性赔偿;立法模式;市场经济秩序
西南交通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颜诗树
2013
中文
D922.29
50
2013-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