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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317448

排污权交易制度立法原则研究

王宇辰
山西大学
引用
本文希望通过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立法原则的研究对出台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制定排污权交易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提供一些思考。   在具体研究过程中,笔者首先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对排污权的性质及归属进行定位,通过比较分析我国环境法学者对排污权的不同解释,并结合国外学者的观点,得出排污权是一种新生财产权,为人权中发展权的权利分支;其次对排污权交易行为的特点进行分析,并对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社会中运行的现实目的进行总结,以及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立法原则的意义进行梳理;最后再围绕以上内容,进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立法原则的研讨。   本文运用相关的法学理论、经济理论和环境科学理论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与经济特色,紧紧围绕上述内容进行分析,提出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立法原则,即总量控制原则、差别对待原则和交易法定原则。   总量控制原则是指政府应遵循该原则行使国家环境管理权,确定排污企业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总量限额。   差别对待原则是指经过总量控制原则对某一区域内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额的限定,政府将该总额分配到各排污企业时所应遵循的原则。   交易法定原则是指排污权交易制度不仅要遵循市场经济中所弘扬的意思自治原则,其交易规则更需要专门的法律加以拟制。   希望通过以上内容的论述能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排污权交易制度;立法原则;总量控制;差别对待;交易法定原则

山西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张钧

2013

中文

D922.68;X321

49

2013-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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