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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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261612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程序问题研究

郝代伟
安徽大学
引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快速推进,大规模的城市拆迁不可避免。城市房屋拆迁涉及面广,涉及利益重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城市房屋拆迁本应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实施,然而在当前政府热衷追求“政绩”的引导下,政府往往主导整个拆迁过程,强力推进拆迁工作。其结果是政府与拆迁人之间关系理不顺、说不清,难以保持中立,导致了政府与被拆迁人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和对立。拆迁矛盾突出表现为补偿标准普遍较低,但笔者认为这只是表面现象。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在程序设置上行政色彩较浓,被拆迁人对政府主导的拆迁程序的公正性、公平性产生了怀疑,从而产生逆反性的抵制。本文将城市房屋拆迁分为拆迁决定阶段和补偿阶段,从这两个阶段的程序设置上展开论述,结合实际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而寻求构建公平、公正的拆迁决定和补偿程序,从而使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保持中立。   论文首先论述了城市房屋拆迁的两个基本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和行为性质。通过对城市房屋拆迁概念的分析,界定本文论述的范围。从法理上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论证,通过民事行为说、行政行为说、混合行为说三种学说的分析,笔者认为拆迁行为是一种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共存的混合法律行为,在拆迁决定阶段是行政行为,在拆迁补偿阶段是民事行为。因此,在拆迁补偿阶段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平等、等价有偿等基本法律原则,从而发现立法和实践中程序设置上存在的问题。   在拆迁决定阶段。首先通过对比国内外公共利益界定上的不同方法和理论分析,作者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是一个实体问题,而是一个程序问题。因此,无法通过传统的概括式、列举式的方式来界定其概念,而应当通过合理的程序来认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界定是公益性拆迁的启动程序,现行法律中这一概念界定的缺失导致了政府对这一概念的滥用。其次分析了拆迁许可程序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存在逻辑悖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违反了民事合意原则和一物一权原则。   在拆迁补偿阶段。通过对拆迁评估程序的分析,笔者指出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基准价格严重违反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意原则,使得现实中拆迁补偿标准问题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的影响,不利于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通过司法救济程序的分析,笔者指出目前司法救济程序行政化色彩较重,不利于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主要存在四大问题:一是法律规定不严谨,回避了民事诉讼救济渠道:二是民事诉讼程序名存实亡,没有发挥实际作用;三是行政诉讼程序违法了民事合意原则,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平裁决:四是行政裁决机关在行使行政裁决权时无法保持公正和中立。   通过对论述中发现的问题的分析,笔者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程序进行了重构。在拆迁决定阶段:从界定主体、程序、司法认定等方面论证了中国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程序,由地方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程序来界定公共利益比较符合中国国情;从立法和制度设计方面提出了拆迁许可证发放制度完善的建议,建立公众参与程序。在拆迁补偿阶段:进一步厘清拆迁补偿的范围,将预期收入和无形利益纳入评估范围,确立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民事补偿原则;建立评估机构市场化运作机制,培育中立的市场评估主体;改革拆迁补偿司法救济程序,取消拆迁补偿问题行政裁决制度,用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拆迁补偿法律关系,通过民事诉讼和仲裁来解决拆迁纠纷问题,使拆迁当事人能够在平等的司法环境下寻求司法救济。   笔者通过城市房屋拆迁不同阶段程序和制度设计问题的论述,试图探索城市房屋拆迁程序上更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淡化拆迁行政化色彩,希望政府能从拆迁事务中独立出来,找准自己的定位,希望公平公正的拆迁程序能够被老百姓看到。

城市房屋拆迁;法律程序;公共利益;补偿原则;司法救济

安徽大学

硕士

法学

袁敏殊

2010

中文

D923.2

36

2013-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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