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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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261609

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研究

陈刚
安徽大学
引用
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研究,对合理配置检察机关人力资源,实现专业化分工,明确职责,发挥检察人员的结构功能,提高检察工作效率,提升办案质量,从而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应当遵循司法工作规律,依据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司法人员分类及其管理模式的成功经验。其目标是,建立符合中国司法制度、检察职业特点和法学教育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人员法律职业分类管理制度。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多年来在部分基层检察机关进行了有益的尝试,2009年又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纳入了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但是,由于在改革过程中没有厘清“检察人员”的法律内涵,实践中又缺乏法律依据,所以,一些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实质上是以职位分类为中心的选人、用人、育人、留人科学而有效的管理体制,其涉及到检察人员分类及其结构配比、检察官培训制度、检察权运行、内设机构设置、考核评价体系、检察职业保障、内外部监督制约等,其中检察人员分类是该制度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检察人员是指有权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以及在检察官领导和指导下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职务犯罪预防权、逮捕权、诉讼监督权的检察辅助人员。形成以检察官为中心,其他检察人员即检察官助理为辅助的二元结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可定义为: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检察职能和权限,按照各类检察人员的不同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进行科学分类和科学管理的体制。   对我国当前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中存在的检察人员结构不合理,“官本位”问题突出,办案效率低下,权责不分,检察官断档,人才流失严重,职业化建设滞后,非专业化分工的弊端等问题,从其产生的根源单一制行政化管理模式、检察官员额的非确定性及缺额补充的随意性、检察职业保障制度的欠缺、检察人员招录工作的脱节、逐级审批的落后办案模式等方面加以深入分析。进而就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应当遵循的理念,即去行政化、队伍建设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检察官精英化及其行使检察权的相对独立性,从法理的角度进行了阐述。提出了分类管理应坚持司法属性,统一依法分类,配置合理、员额确定及补缺,统招统分,逐级遴选,检察业务与行政事务相分离六原则。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总体思路是:科学分类检察人员,统一各类检察人员任职资格;建立检察人员任职前培训与续职培训制度;确立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办案机制,精简内设机构设置,建立科学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检察职业保障和内外部监督制约体系。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任职资格;培训制度;考评体系;职业保障

安徽大学

硕士

法学

王圣扬

2010

中文

D926.3

44

2013-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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