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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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261587

论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构建

崔家超
安徽大学
引用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得到立法上的普遍认可和司法实践中的广泛运用,并在侦查毒品、走私、假币等犯罪中发挥着一般侦查手段所不可比拟的重要作用。但由于此种侦查手段的运用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国内外许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其合法性一直颇有争论。我国在立法上虽对诱惑侦查未予认可,但出于惩治特殊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在实践中却不乏使用,由此带来的法律上的追问及实务中的困惑亟需予以立法上的回应和理论上的解答。有限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并予以法律规制,是遵循司法规律和顺应时代潮流,解决诱惑侦查本身所具有的矛盾和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从诱惑侦查的概念入手,分别对诱惑侦查与卧底侦查、警察圈套、特情侦查、陷害教唆等易混淆的秘密侦查措施的概念进行辨析,根据受诱人事前主观上有无犯罪意图将诱惑侦查区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主要类型,进而对诱惑侦查合法性判断标准的“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两种学说进行研究,提出对受诱人以“侦查陷阱”为由的抗辩,在审查中应以诱惑侦查本身是否具有诱发他人产生犯罪意图为判断标准,同时对受诱人事前有无犯意予以综合考量。作为一种高度隐密的侦查措施,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在实践中易造成公民基本权利的损害,违背司法公正及现代法治精神,是陷人入罪的行为,应坚决予以摈弃;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具有法理正当性,是社会防卫的需要,符合侦查效益原则和法益均衡性要求,应给予肯定性的评价。通过分析我国诱惑侦查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要立足我国国情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借鉴国外立法规定,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诱惑侦查制度:明确适用诱惑侦查的原则,坚持必要性、合理怀疑、行为适度、司法监督、过错追究等原则;实行主体限定,诱惑侦查的实施必须由具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或由侦查人员指挥的其他人员进行;限定诱惑侦查的案件范围,可以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毒品、假币等高度隐蔽性犯罪、有关组织犯罪、发案时间和地点上有较强规律性的犯罪、隐蔽性较强的职务犯罪等实施诱惑侦查;对诱惑侦查的司法审查,根据我国司法制度的特点,突出检察监督原则,区分对特定对象的诱惑侦查和对非特定对象的诱惑侦查、一般刑事犯罪的侦查与职务犯罪的侦查,并实行不同的操作程序;对违法诱惑侦查,区分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根据诉讼进程,分别实行不同的制裁措施;从实体法角度,对设诱者的责任分别情况提出规制设想。

诱惑侦查;价值评判;程序制裁;法律规制

安徽大学

硕士

法学

刘少军

2010

中文

D925.2;D918.2

43

2013-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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