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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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261539

论我国个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下的法律保护

张凌利
安徽大学
引用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有进一步加强的趋势,这和网络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权意识的提高是分不开的。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个人信息的法律概念称谓并不统一,主要采用的有“个人数据”、“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几种称谓,称谓的不同其实质并不影响个人信息法律概念实质的内容,我国采用“个人信息”的称谓符合我国信息社会和信息社会法律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识别自然人信息的一切总和,一般来说,一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病历、婚姻状况、个人爱好、财产状况等纯属于个人的情况都是个人信息。在网络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全涉及到管理、道德、法律等诸多方面,法律的滞后性使个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下缺少法律的保护以及相应的制裁。个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下有它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个人信息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客体表现为数字化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并且具有可识别性、具有时效性。个人信息是信息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同时也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进行法律保护有其必要性,不仅有利于保障基本人权的实现,有利于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和维护市场信息安全,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网络的传播特点使得任何人对个人信息的侵害易如反掌,这种侵害不仅危害手段越来越复杂、隐蔽,而且侵害程度日益严重,侵害对象范围也逐渐扩大,个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下被侵权的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专业数据采集公司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二是网络服务商及网络窥探软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三是网络黑客及其他网络用户对个人信息的窃取使用及传播。个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下被侵权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不仅侵犯了个人的人格权和财产权,而且利用个人信息进行人身攻击,实施刑事犯罪的现象层出不穷,垃圾信息也扰乱了人们生活的安宁。   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制定出台单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对个人信息中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规定散见于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并未形成全面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这和网络立法缺乏相关的实践经验以及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重视度不够等原因有关,同时公众知情权、网络言论自由等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关系也显示出了网络立法的复杂性,相对于国家立法的滞后,地方政府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则走到了前面,个人信息的立法目的是更深层次的保护公民个人的现实生活不受非法侵害。   目前世界各国对网络个人信息立法保护是全面且重视的,纵观境外国家和地区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通常采用立法和行业自律予以规范,主要有“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我国可借鉴境外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法律体系特点,制定符合我国目前互联网发展特点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   与个人信息安全日益彰显的重要性相比,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停留在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保护规范之内。我国法律体系特点是将一项基本权利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具体实施细则根据部门法特点分别制定。对网络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首先要在宪法中体现出来,同时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有机的法律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救济和保障制度。同时注重加强国际合作,打击个人信息在国际间的非法流动、散播、使用等。以促进互联网自身的健康发展,创建和谐的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网络言论自由;公众知情权;法律救济

安徽大学

硕士

法学

张宇润

2010

中文

D923

54

2013-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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