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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261302

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研究

陈勇
安徽大学
引用
行政问责是现代法治社会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基本手段,是对行政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关键环节,也是政府职责体系建设过程中制度创新的重大举措。2003年以来,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推动行政问责取得了长足进展,在施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理论界、学术界对行政问责制的理论探索也逐步深入。因此,对这一课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紧迫性。   行政问责制是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特定的问责主体,对政府及公务员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而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制度规范。在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本文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和制度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总结了西方主要国家行政问责制的特点,梳理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在制度、实践两个层面上的发展轨迹,初步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主要不足之处: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不清,因行政问责法律制度创新不足、实践中存在的有法不依和违法不究而导致行政问责不到位,等等。   从我国国情出发,推动行政问责制进一步规范、合理,需要从理顺公共权力结构、健全问责法律制度入手,逐步完善党组织、人大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问责的监督、执行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法》、逐步完善行政问责配套制度,妥善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责法律依据效力不高和问责不公、问责不彻底、救济制度缺失等问题,推动我国行政问责法律制度不断健全。  

行政管理法;行政问责制;权力监督;问责主体;政府职责体系

安徽大学

硕士

法学

陈宏光

2010

中文

D922.11;D920.4

40

2013-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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