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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261298

论我国见义勇为行为的统一立法

丁丁
安徽大学
引用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匡扶正义自古就是法律和道德鼓励的行为,但是,当今社会中频频出现的“见死不救”、“见危不救”现象却与之格格不入。虽然我国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包括地方立法)中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见义勇为行为的风险,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部分合法权益,但总的来说,现行法律制度由于存在层级、权威、权限等方面的缺陷,很难真正起到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应有作用。因此,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法律就显得尤为重要和顺理成章,国家立法机关也多次明确肯定“见义勇为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给予奖励和保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非常有必要专门就见义勇为行为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本文则主要是从见义勇为行为统一立法中的模式选择、价值更新、行为确认、法律衔接、权益保障、制度完善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现行有关见义勇为法律制度的缺陷,从中说明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针对一些在统一立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从而希望能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同时为现行地方见义勇为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提供参考,并籍此推动全国见义勇为行为统一立法进程。   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分析现行见义勇为行为地方立法现状,如层级较低、发展不平衡、内容不全面等,并就全国统一立法的可能性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在见义勇为行为统一立法上选择“分步走”的模式,即是先制定一部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行政法规,解决实践中尚无全国性立法的问题,然后再将其修改完善后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上升为法律。第二部分是分析现行地方见义勇为立法认识上的误区和不当的价值取向,指出见义勇为立法应该进行价值更新,即把人本精神、人文关怀与人权保障理念贯穿在见义勇为法的原则与规范中,在立法内容上体现为对见义勇为行为要予以保障和促进,同时立法对见义勇为设定的人性标准不宜过高,也不能把见义勇为设定为公民的义务。第三部分是从理论界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的界定入手,分析其认定标准的差异,从而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主要特征进行分析,就见义勇为的定义以及见义勇为行为的四个确认要件提出自己的观点,同时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的主管部门和具体程序。第四部分是针对见义勇为行为实践中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立法现状,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刑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调整和保障,指出立法之间的衔接不畅,提出必须从维护法制统一的角度出发,协调解决各部门法之间关系,而只有全国统一立法才能较好地解决此问题。第五部分是通过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机制的不平衡进行分析,指出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保障等要体现充分和平等的原则,并就建立健全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后续保障以及行政保护等权益保障机制提出建议。第六部分是从见义勇为行为的行政指导、责任追究、见义勇为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相关制度的缺失着手,分析建立健全这些制度的必要性,并就创立和完善这些制度提出具体的措施。  

见义勇为;传统美德;统一立法;法律制度;合法权益;行政法规

安徽大学

硕士

法学

周少元

2010

中文

D923.8;D920.0

40

2013-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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