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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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261289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研究

马飞
安徽大学
引用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负有保障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免受损害的义务,但是因为没有完全履行安全保障责任而造成损害的发生,从而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法律上确立安全保障义务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实现社会实质公平的重要手段。我国目前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该制度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都存在诸多问题,由于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有些方面还有待完善。   安全保障义务从实践中发展起来,并且被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确认必定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危险控制理论、节约社会总成本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民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要借助于侵权法或者合同法来解决。立足于我国民法继受大陆法系德国民法的特点,以及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侵权法上的法定义务较为妥当。如果将安全保障义务定位于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或约定义务,则会有对人的安全权过于轻视之嫌,由于合同义务向侵权法领域的扩张毕竟是有限的。合同义务往往只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若民事活动主体非为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约定的话,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就很难对民事主体在合同法上进行救济,就无法有效保障当事人安全。如果将安全保障义务纳入合同法,合同法原有的相对性理论原则也会受到很大影响。   大陆法系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过错推定原则和英美法系国家对安全保障义务风险合理评估的理论,对我国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立法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进行归责时,要权衡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坚持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对于受害人的利益,在其遭受损害时给予充分的保护。二是要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社会活动的成本、效益和经济承受能力,对其行为划定一个合理的范围。过错推定原则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行为标准的确定,明确过错作为归责的前提,缓解了行为人高度紧张的情绪,并为其行为明确了边界,即行为人如果已尽注意,则免负侵权责任,使得行为人在此范围内自由不受束缚,敢于从事民事活动。这样,法律在维护社会安全的时候也给个人自由留有了空间。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损害事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这一要件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行为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行为人违反了此义务,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性质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失,排除了故意的适用。安全保障义务人造成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指侵权行为造成的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损害;财产损害指侵权行为造成的受害人的现有财产的减少。   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特定主体,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即应依法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就侵权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而言,如果组织管理者等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则应该承担直接责任;如果损害结果虽然是由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直接造成,但是在组织管理者没有对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必须承担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责任;责任承担原则

安徽大学

硕士

法学

胡小红

2010

中文

D923.8;D920.4

42

2013-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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