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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261274

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研究

李玲
安徽大学
引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中,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作用。与此同时,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受到了高度关注,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呼声不绝于耳。2004年,监管层设立了中小企业板,为创业板大门开启创造了条件,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9月,28家创业板公司正式挂牌上市,我国创业板市场正式形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投资者确信股票价值的重要途径,创业板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大,为了避免我国主板市场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方面走过的弯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必须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创业板实际情况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创业板市场是服务于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的市场,为那些处于企业生命周期前期、科技含量高、经营历史短、规模小达不到传统股票交易市场上市标准的中小企业提供新的筹资渠道而设立的股票市场。创业板市场具有以服务成长企业为目标、上市标准低,实行买者自负理念、投资高风险需要有成熟的投资者等特点决定了该市场特有的经营和技术风险、市场运作风险、道德风险和市场操纵风险,因此需要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本文通过研究美国纳斯达克市场、英国另类投资市场、香港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集中型、自律型和综合型监管模式的优劣,分析我国应汲取它们的各自优势,坚持在实行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基础上,加强自律组织的一线作用。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层面借鉴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强调上市公司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香港创业板市场以“披露为本,自律为主”的理念,实行严格有效的信息披露监管、英国另类投资市场根据国内创业性企业的实际情况设计符合市场规则的自我监管模式。我国创业板市场建立并运行已近一年,监管模式存在集中统一型监管下自律性薄弱、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不完善、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问题,本文根据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监管现状提出了针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系统梳理、归纳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规则,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将交易所层面的自律惩戒行为上升到立法层面,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完善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体系;加强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以及频密性和及时性要求的法律制度建设,完善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尤其民事责任制度,提出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监管模式在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模式的同时,应充分重视自律组织证券交易所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证券监管模式;经营风险;证券法

安徽大学

硕士

法学

张宇润

2010

中文

F832.5;D922.287

38

2013-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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