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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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261272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刘子成
安徽大学
引用
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的顽疾,不仅破坏和蚕食着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还侵犯着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全世界证券监管面临的共性问题和难题。由于内幕交易隐蔽性强,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对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尚不完善,致使内幕交易行为屡禁不止,已成为当前证券执法领域的一个主要矛盾。   证券内幕交易指掌握未公开而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证券内幕交易由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三者构成,其中内幕交易者是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信息是交易的客观基础,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是其主要表现方式。由于证券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削弱了投资者的信心,不利于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和发展。为保障投资者拥有公平获利的机会,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竞争力,必须严禁内幕交易。   针对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美国、欧盟、英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等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成熟国家或地区均建立了各具特征的监管和立法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有着很好的借鉴作用,如美国证监会强大的执法权限、司法合作监管制度、和解制度、知情人举报制度,欧盟成员国的监管合作制度,英国、日本的自律监管制度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相对独立的专业审裁制度等等。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为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我国多次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了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责任追究体系。但因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手段存在欠缺,尽管我国一直在努力打击内幕交易,内幕交易行为还是屡禁不止,并爆发了“杭萧钢构案”、“黄光裕内幕交易案”、“高淳陶瓷案”等一大批大要案。从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调查可以发现,我国在对内幕交易法律规制上存在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或不配套、执法权限不足或难以实施、刑事和民事处罚力度小等缺陷或问题,从而产生内幕交易案件调查难、认定难,查处方式单一,调查周期长,处罚不及时,社会威慑力不高等情形。   根据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有效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就需要不断完善我国证券法律规制,对内幕交易人、内幕信息的范围、举证责任、行政执法权限、被调查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重点解决内幕交易案件调查中存在的发现难、调查难、认定难的问题。同时,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具有审批环节多、信息范围广,国企多、信息链长以及案件高度专业性等特点,而行政执法和司法资源有限性,决定了不能单纯依靠行政执法和司法制裁。为提高打击内幕交易的效率和效果,应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通过强化日常监管,做好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加大事后惩处力度,实现多层次、全方位的内幕交易监管体系。具体包括:加强日常监管,强化诚信文化建设,加强教育和宣传,控制内幕交易源头;强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强化社会监督,完善举报奖励和保密制度等等;扩大内幕交易执法权限,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建立和解制度;进一步整合证监系统执法力量,健全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三位一体”的执法体系,建立健全证监、行政、司法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畅通协作配合机制,进一步提升执法效率和效果。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法律规制;证券监管;专业审裁制度

安徽大学

硕士

法学

张宇润

2010

中文

D922.287;F832.5

54

2013-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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