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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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261198

论受贿案件侦查权的行使

张政
安徽大学
引用
受贿现象由来已久,受贿犯罪一直是世界各国严厉打击的犯罪类型之一。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一直旗帜鲜明地打击受贿犯罪。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与此同时,拜金主义思潮逐渐兴起并泛滥,许多容易诱发受贿犯罪的不利因素也得已显现,致使受贿犯罪越来越成为影响经济正常运行、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的主要因素之一。为此,加大对受贿案件的查处力度是必要的。近年来,在受贿案件的查处方面,无论是反贪队伍建设还是打击贿赂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有着长足的发展,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受贿犯罪现象并非一呈不变的,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的发展,受贿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态势,而法律规定却显得相对滞后,侦查人员自身素质还略显不足,这些都直接影响着检察机关受贿犯罪侦查职能的发挥。   侦查权应是享有侦查权的主体进行上述专门活动时享有的权力。事实上,侦查权是兼具行政权与司法权两种权力部分特征的一种权力,而且侦查权的性质随着其享有主体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受贿案件侦查权由于其享有主体为检察机关,而检察机关又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所以受贿案件侦查权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性质。当然,作为具有法律监督权性质的受贿案件侦查权又有着与其它性质侦查权的不同之处,主要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如侦查主体特定;侦查思路一般是“由人到事”、“由供到证”;侦查过程复杂等。   综合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侦查实践,可以看出,目前影响检察机关受贿案件侦查能力提高的主要原因有各方面,即侦查人员的自身原因、法律规定的缺陷和特殊侦查措施的缺乏。我国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素质不高,不能适应受贿犯罪发展的新态势,表现在办案观念陈旧、专业化水平不高等方面;法律对有关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对贿赂范围的界定等也与受贿犯罪的发展态势不相适应;而特殊侦查措施的缺乏更是成为检察机关有效行使侦查权的主要障碍。   为了解决受贿案件侦查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作为查办受贿案件一线人员的侦查人员,办案时要遵循保障人权原则,同时要提高自身办案的专业化水平,遵循专业化原则。在法律规定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不作为收受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取而代之为重要的量刑情节,贿赂的范围应扩大为“不正当好处”等等。对特殊侦查措施在法律上要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还应规定严格的适用原则、使用主体、适用范围、使用程序、审批程序等。最后,要在犯罪嫌疑人认罪、大要案新闻发布、侦查阶段的撤案以及办案业务考评等方面予以综合考虑,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及措施。

受贿犯罪;侦查权;检察机关;构成要件;适用原则

安徽大学

硕士

法学

徐淑萍

2010

中文

D924.392;D925.2

42

2013-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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