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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261128

法律文本衔接特点的对比研究

郑安文
安徽大学
引用
本文尝试将Halliday和Hasan提出的衔接理论应用到法律英语翻译的研究之中。本项研究选取的法律文本包括3部内圈英语国家的宪法(美国宪法、澳大利亚宪法、爱尔兰宪法)。宪法作为母法,往往被视为其他法律产生的渊源,其语言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对宪法语言的衔接性研究所得到的成果,必将对法律英语的翻译工作产生广泛的指导意义。众所周知,任何事物都具有共性和个性的特点。衔接理论也不例外,从共性的角度看,在所有文体中,都能找到衔接的影子,然而从个性的角度来讲,每种文体的衔接又都各不相同,各具特色。   本项研究依据Halliday和Hasan在《英语的衔接》一书中所提出的衔接机制的分类,详细描述了法律文本衔接在照应,替代,省略,连接,词汇衔接等方面的特点。翻译活动发生在语言之间,因而,翻译研究也不能脱离相关语言之间的对比。为此,本项研究选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两部准宪法,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对比研究对象。   研究通过两种形式的比较展开。第一,比较普通英语文本与法律英语文本在衔接上的差异,归纳出法律文本的衔接特点。第二,比较英语法律文本与汉语法律文本在衔接上的差异,总结其在翻译时的转换规律。研究结果表明,英汉法律文本的衔接,在遵循一般文本的衔接规律的同时,又各具一些特点。英语法律文本的照应衔接多于汉语法律文本。其中,人称照应多用第三人称,尤其以he最多。英语法律文本中起指示照应的this多于that,研究认为这是法律文本为了强调法律条文的效力来源所造成。法律文本中的this多以主词的形式出现,很少做修饰语。汉语法律文本中的指示照应多以“本”“该”的修饰语形式出现。比较照应中,英语法律文本多倾向于使用such,other,so,otherwise,same,而在汉语法律文本中使用较多的则是“其他”,研究认为其原因是为了最大程度地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依据本项研究,替代和省略在法律文本中并未构成重要的衔接机制。连接作为衔接的一种,在英语法律文本中主要体现为增补和转折关系,表示因果关系和时间关系的连接很少。连接在汉语法律文本也有类似特点,出现频率较高的连接词是“和”“或者”。但总体来说,连接在汉语法律文本中并不是一种重要的衔接机制,本项研究倾向于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与汉语本身所具有的意合特点密不可分。无论英语法律文本还是汉语法律文本,词汇衔接都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衔接机制。其中,复现和搭配的使用都很频繁,并且,二者常常交织在一起产生衔接的效果。复现主要采取原词重复的形式,以满足法律文本需要精确表达的要求。就词汇衔接而言,汉语法律文本与英语法律文本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其差别主要体现在搭配上。由于国情及法律传统等诸因素的差异,一些英语文本中的搭配,在汉语法律文本中缺乏相应搭配与之对应。   研究初步勾勒出了英汉法律文本在衔接上所具有的特征及其异同,并且,在此基础上,针对衔接提出了四点用于法律文本翻译的策略。   不可否认,由于选取的语料有限,研究的结论存在一定的局限。尽管如此,这种探索仍然不失为一次把衔接理论运用到法律文本翻译中的有益尝试。

法律文本;衔接理论;英汉翻译;转换规律

安徽大学

硕士

英语语言文学

胡健

2009

中文

H315.9;D90-055

61

2013-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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