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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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

欧阳圣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引用
早在2007年的6月1日,我国的新《企业破产法》就已然被实施,与以往的相关法律相比,该法紧密结合我国现状,实现了理念上的创新,引入管理人制度,采用专业化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从业人员,认识到我国企业破产事务的复杂化与市场化特征。我国破产管理人工作已取得突破性进展,但同时也有很多不足之处,如破产法是针对破产管理人工作而设立的司法解释,但在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行政对司法程序的干涉较为严重,突出表现在破产管理人的任选资格、任选方式、任选时间三个层面。本文内容针对破产管理人工作而展开,分为五个章节加以论述,其中,第一部分是对破产管理人的概述,除概念诠释外,还有对其法律地位、利害关系等层面的分析。破产管理人针对破产财产所进行的一切工作,都是依据破产程序而展开的,对于破产工作所涉及的利益双方绝不偏袒;第二部分主要论述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资格问题,通过对新旧法规的对比论证,得出新法将管理人资格拓宽的结论,该部分也对承担管理人的三类民事主体进行探讨。第三部分为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以西方破产管理人选任的三种模式为指导,分析了我国选任制度现状及争议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第四部分讨论了破产管理人选任时间,在剖析了国外立法现状并对我国新旧立法进行对比的基础上,提出了现存问题和解决方法;最后是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相关内容,这是企业破产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笔者投入很多笔墨加以探讨,充分论述我国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重要性,也细述我国该领域的不足之处,通过对国际相关立法的借鉴,列举了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相关举措。

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监督机制;立法实践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

法律硕士

薛源

2012

中文

D922.291.92

33

2013-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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