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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236488

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

王雷
哈尔滨工程大学
引用
进入二十一世纪,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已经转变为以科学和技术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的竞争。在知识经济的条件下,各国政府为保护本国利益设置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鼓励和推动创新方面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另一方面,某些跨国公司为获得巨额利益,滥用知识产权,严重危害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微软公司遭到的诉讼正是其滥用知识产权的后果。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政府逐步完善了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特别是在TRIPs协议对我国生效之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经基本与世界接轨,对知识产权保护采取高标准的态度。与此同时,某些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滥用自身权利,形成知识产权垄断的局面;而某些国际大型跨国公司,根据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频频向我国企业发难,要求我国企业停止侵害其合法知识产权,跨国公司自身却利用我国目前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而获得知识产权垄断地位。这种情况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给我国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刚刚出台不久,与之相适应的其他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其它单行法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也存在内容分散、执行力不强的问题。本文以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和反垄断法的关系为基本切入点,主要采用了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分析方法,介绍了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滥用的相关问题,分析了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同时,对主要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发展过程以及各国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进行梳理,特别分析了TRIPs协议规定的特点以及其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不良影响。最后立足中国国情,揭示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现状,探索并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体系。

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规制;法律实践

哈尔滨工程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张翠梅

2012

中文

D923.4

64

2013-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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