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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236486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

张家榕
哈尔滨工程大学
引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上流通的产品种类越来越丰富,而因产品设计、生产、流通等原因造成的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国外制造商对中国市场有的时候实行的是“中外有别”的政策。比如,日本丰田公司汽车召回、美国惠普召回等都对中国市场没有同其他市场同等对待。分析我们自身的原因,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起步晚,发展慢,制度不完备,法律法规不健全才从根本上导致了这些企业对我国消费者的歧视。因此,研究我国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着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理论开始论述,分析了缺陷产品召回的涵义,比较“强制收回”、“三包”同“缺陷产品召回”的区别,进而总结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特征和意义。然后运用比较分析法,综述了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总结出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再次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了思考,重点围绕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体系、具体制度、配套措施等方面。   通过本文的分析综述,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仅要从立法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要提高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效率,改革机构设置,从而促进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制度;消费者;合法权益

哈尔滨工程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徐伟

2012

中文

D923.8

54

2013-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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