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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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行政指导

刘铭馥
长春理工大学
引用
环境行政指导是一种新型环境行政管理手段,它克服了传统的强制性的环境行政管理手段的僵硬、不足,顺应了当今时代民主潮流发展的要求。目前,面对不可忽视的生态环境问题,环境行政指导必须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环境行政指导是环境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实现环境行政管理的目的,运用非强制性、诱导性的措施,在获得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而做出的,不具有直接强制力的行政行为。通过多层面、多目标和多角度的管理手段的组合,实现了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在我国的环境保护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的研究就是为解决环境行政指导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的问题,希望通过对环境行政指导相关知识的梳理,对其进行全面理解和正确认识,使环境行政指导这个环境行政非强制性管理手段在环境保护中的优势和作用得到有效地发挥,有助于达到环境保护的预期目的。研究它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环境行政指导概述  本部分首先从行政指导、环境行政指导概念入手,分析环境指导的特征,及其功能,探讨环境行政指导的理论基础。为下文论述奠定基础。  学者对“环境行政指导”有不同的解释,理论界对环境行政指导有不同的阐述,本文明确环境行政指导的特征和功能,阐释了公民环境权宪法保障的含义,得出“环境行政指导是环境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实现环境行政管理的目的,运用非强制性、诱导性手段,在获得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而做出的,不具有直接强制力的行政行为”的结论。  第二部分环境行政指导必要性分析  从行政指导对传统行政管理的补足作用入手,能事前进行管理与环境保护的预防为主的理念有了共通性,能诱使公众积极的参与到环境保护中,促进民主建设等方面分析了环境行政指导在现今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国内外环境行政指导实施现状介绍  本部分以比较视野,介绍国外环境行政指导运用的现状,并阐述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运用的现状,并分析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运用上的不足。  第四部分对环境行政指导的监督和规制  本部分从自由裁量权、程序规制、建立监督机制和法律救济等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在缺乏有效制约机制环境行政管理活动中,拥有权力的组织或个体会非常容易滥用权力。环境行政指导表面上不具有法定的强制力,但行政机关极可能会采取其他变相的手段、方法赋予它事实上的强制力,从而损害相对人的权益。法律救济是非常必要的,在环境行政指导过程中,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因环境行政机关的责任而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来进行救济。  本文将环境行政指导定性为环境行政主体实施的一种不具有直接强制力的行政行为。通过对环境行政指导的概念、性质、功能,还有环境性质指导监督机制,和环境行政指导救济等的分析论证,认为运用环境行政指导的行政管理方式具有非常积极意义,但是我国运用的历史比较短,有关立法和实践都有待提升和完善,面对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棘手的问题,如行政指导具有事实强制性、缺乏救济责任机制等,相关措施和制度的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

环境行政指导;行政管理;法律救济;监督机制;程序规制;自由裁量权

长春理工大学

硕士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关凤荣

2012

中文

D922.6;D920.4

41

2012-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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