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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187704

民俗习惯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研究

徐军
东南大学
引用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官的职责,“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是民事审判的重要任务,实现“案结事了、社会和谐”是司法的终结目标。但民事审判是否就一味依法裁决,而否定民俗习惯的作用。理论界和实务界同仁们对此有不同的认识,部分学者认为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民俗习惯作为人们长期生活和生产中形成的行为准则,其内容是非规范性的,且部分内容系“恶俗”,不能对人们行为起到规范和指引作用,在民事审判中决不能运用。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民俗习惯作为本土资源,长期有效地约束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成为处理民间纠纷的首先工具,具有处理问题效率高,成本低、当事人对结果易接受等优势,采用依法裁决为主,辅以民俗习惯的解决方式更符合当前中国国情。民俗习惯能否运用民事审判?笔者认为民俗习惯运用于民事审判,符合我国国情,是可行的,必要的,富有成效的。本文从阐述民俗习惯基础理论出发,分析民俗习惯在民事审判中的现实价值,以姜堰法院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的成果为证,论述民俗习惯运用民事审判可行性,探求建立民俗习惯运用民事审判有效机制,实现民俗习惯与法律的良好互动。研究表明,民俗习惯运用于民事审判,实现民事审判的法律自洽性和裁决结果的可接受性,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有序。

民俗习惯;民事审判;理论分析;司法实践;运用机制

东南大学

硕士

法学

步兵

2011

中文

D920.0

32

2012-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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