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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177348

城镇住房建设比例研究——以毫州市为例

韩振
合肥工业大学
引用
住房对于城镇居民来说是仅次于衣、食以外生活的重要方面,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1。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房地产行业也是快速发展,并带动一系列相关产业的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房地产业骤然升温,房价快速上涨,而由于房地产业给政府带来了巨大的卖地的利润,以及取消住房实物分配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对减少,面对高涨的房价,存在很多买不起商品房又住不上保障性住房的人群。针对商品住房价格持续快速上涨以及关于商品住房可支付性降低、房地产泡沫等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住有所居”的目标。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提出,要抓紧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并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2。我国住房建设已经进入了机构性的建设时期,在稳步健康发展房地产的同时也加强了住房相关方面的法规法制建设。  城市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是房地产消费的根本动力,只有准确的了解城市的居民收入状况,政府才能有的放矢的对整个住房建设进行政策性的调整,才能达到房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学习国内外住房建设的成功经验,对毫州市的住房建设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现有的城镇住房供需结构模型进行了评价与综述,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套适合当今中国中小城市实际情况的新的预测模型。再详细的了解毫州市的居民收入状况基础,分析出亳州市居民收入的构成比例,找出毫州市现状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利用模型,从现状的住房供给需求出发,按照居民收入用于住房的承受能力,测算出亳州市各种住房需求的总量。再按照“以需求定总量、以存量定增量、实事求是定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建设规模,为毫州市在未来五年内的住房建设规划提出建议。

城市规划;城镇住房建设;居民收入;供需结构模型

合肥工业大学

硕士

城市规划与设计

冯四清

2012

中文

TU984.12

59

2012-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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