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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175010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吴净霖
南京师范大学
引用
面对外资并购的风险,各国已经将国家安全审查作为一种常规的防御手段。而我国直到2008年才提出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到了2011年才对审查范围、审查程序等有了些许规定,相对美国30多年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建设完善史来说,肯定有着许多的不足。美国作为当今世界上最成熟、最完整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通过对比以美国为代表的其他国家与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外资并购的现实国情,对我国的制度移植和创新具有积极的意义。首先,国家安全是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中的核心概念,研究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就必须明确何为国家安全。传统观点有国际关系状态说、法律层面说、国际利益说以及新安全说,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国家利益不断变化,由其决定的国家安全的概念也在不断演化,国家安全已经从传统的军事、政治安全延伸到更外延更大的非传统安全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政治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文化安全。其次,经济全球化对国家安全来说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其要求的贸易自由对国家安全保护形成了挑战和风险;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对国家安全的保护也具有促进作用,特别是WTO安全例外条款的规定为各国国家安全保护提供了依据。再次,我国在确定国家安全标准时必须在坚持市场主导的前提下保护国家安全,不损害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政府的干预只能是辅助而不是主导作用。最后,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需要从启动标准和认定标准两方面进行完善。要明确启动的具体对象,同时对如何认定做出详细规定。

经济法;外资并购;法律风险;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立法完善

南京师范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秦国荣

2012

中文

D922.29

43

2012-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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