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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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175007

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胡雪梅
南京师范大学
引用
无效劳动合同因严重欠缺有效要件,法律不赋予其效力,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劳动关系有着不同于民事关系的显著特性,劳动法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民事法律,劳动合同同样不同于民事合同。基于劳动合同从属性、继续性、不完全性和公权力介入性的特点,尤其是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具有不可返还性以及就业对于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意义,我们在研究无效劳动合同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民事法律制度,而应当将民事法律精神、民事合同原理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以及无效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相结合。  更具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在实施过程中方能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也能在协调劳动关系和利益分配上实现立法的初衷。在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设计上,不仅应当充分吸收民事合同无效理论,更应当认真结合劳动合同自身的特质;不仅要承认无效劳动合同的客观存在,更要认识到现行无效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二元认定标准”的不足、现行规定的内在矛盾、确认机构的被动性、“仲裁前置”冗长性、劳动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权的局限、过错方的违法成本过低等。我们建议明确劳动合同无效的标准,区分绝对无效劳动合同和相对无效劳动合同;建立相应的可撤销制度;明确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和可撤销制度可以并存,并赋予劳动行政机关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权或撤销权,优化“仲裁前置”为“或裁或讼”;规范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提高过错方的违法成本、细化赔偿的标准,使无效劳动合同制度更完善,也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在法律实践中尽可能减少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范围,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无效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司法实践

南京师范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秦国荣

2012

中文

D922.52

48

2012-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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