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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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

姜玉琼
湖南大学
引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已成为中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截至2008年底,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资本总额超过了两千亿元人民币,为推动中国经济体制转型以及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在成绩之外,也应当看到,与国外发展成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比,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20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一方面,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之下,中国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进一步突出,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将目光投向私募市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空前广阔;另一方面,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敲响了警钟。所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在风险聚集的金融市场,基金的良好运行容不得半点制度缺陷。因此,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想获得健康的发展必须不断完善基金的运行制度。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是金融危机带给各国政府的重要启示。实践中,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这些问题的解决均有待于中国的相关立法予以完善。此外,从各国的经验来看,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之初,其监管主要依赖于行业的自律监管。然而,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危机的再次发生,各国政府均开始将其纳入法律监管的范畴,中国也不得例外。在此背景之下,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成为了其风险防范的研究重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是一门宽与严的学问,监管措施过严会制约基金的发展活力,而过松又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在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把握监管力度。唯有做到宽严得当,方能保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范;监管体制;立法完善

湖南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黎四奇

2012

中文

D922.287

51

2012-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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