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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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京都时代中国碳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律路径研究

郭晓瑞
湖南大学
引用
近20年来,极端天气的频发、自然灾害的增加和海平面的上升等现象给人类造成了巨大伤害,气候变化问题受到了全球前所未有的关注,拯救地球共有家园成为各国基本共识。碳金融是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机制创新,是服务于温室气体减排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具体说是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创制了三个灵活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由此催生了全球碳金融市场。依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之前不承担强制性碳减排义务,但随着中国在全球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愈加重要、能源消耗量和温室气体排放量迅速增长,欧美等发达国家越来越不愿意将中国排除在承担强制性碳减排义务的国家之外。后京都时代的气候谈判举步维艰,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极有可能被纳入强制减排范围,面对巨大的减排压力,中国需要寻找新的出路,构建中国的碳金融市场无疑是最可行的选择之一。目前,全球碳金融市场如火如荼的发展,形成了碳金融市场体系和碳金融组织服务体系,而中国碳金融市场刚刚起步,不仅缺乏碳金融发展的长远规划,也缺乏具体的发展对策,与国际发展水平相差甚远。研究后京都时代中国碳金融发展的法律路径,希望有助于提高中国在国际碳市场中的话语权,为中国在全球气候谈判中争取主动赢得先机,也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争取更大的空间。

碳金融市场;排放权交易;法律路径;后京都时代

湖南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黎四奇

2012

中文

D922.6;D922.28

55

2012-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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