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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162382

湖北低碳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问题研究

庞标丹
华中农业大学
引用
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处的战略地位十分重要,然而农业又是一个天然的“弱势产业”,容易受自然因素及市场风险的影响,加之农业基础设施回报率低、投资期限较长及农业营利能力低等特点,其生产经营项目往往难以得到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支持。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第一产业,需要金融进行扶持,我国的三大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门从事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对农业生产、贸易等领域进行政策性信贷支持。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可以实现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发展,低碳经济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低碳农业是新的农业生产模式,是低碳经济在农业领域的新运用,低碳农业具有农业安全生产、农业气候调节、农业生态涵养与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等多重功能。农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有效扶持,低碳农业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更需要金融的大力支持,政策性金融是集政策性与金融性一体,可以在低碳农业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本研究首先对政策性金融支持低碳农业理论基础进行梳理。本论文以低碳农业的特征、功能为切入点界定低碳农业的内涵与外延,从政策性金融的特征厘定本论文所指的政策性金融内涵与类型。在理论上采用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的方法,法学方面运用农民环境权理论、金融发展权理论;经济学方面运用信贷配给理论、农业经济理论,对政策性金融支持低碳农业发展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为研究湖北当前政策性金融支持低碳农业发展提供理论基础。   其次,通过对湖北政策性金融支持低碳农业发展历史考察与现状考量,揭示存在的问题并探究其根源。湖北政策性金融支持低碳农业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低碳农业发展规模小、政策性金融产品创新滞后、政策性金融支持低碳农业发展的风险补偿机制缺失及低碳农业信贷担保机制不健全。湖北低碳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现存问题的根源主要是宏观层面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职能上的缺失、中观层面上政策性金融支持低碳农业发展法律制度不健全和微观层面上政策性环境金融产品与金融工具创新滞后等。   再次,考察相关国家政策性金融支持低碳农业发展法律制度。通过考察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印度、泰国等发展中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低碳农业发展现状,对不同国家低碳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进行深入分析,为湖北低碳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提供一定的经验与借鉴,得出以下借鉴结论:完善政策性金融环境金融产品运行机制、注重利用市场机制与经济手段提高政策性金融支持低碳农业发展业务效率、发挥政府及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在低碳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上积极作用等。   最后,湖北低碳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问题解决对策中首先明确发展低碳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遵循的原则,在整体上对湖北低碳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提供全局的发展方向;其次在选择政策性金融支持低碳农业发展模式时,应针对湖北不同地区的低碳农业发展现状择优适用不同的支持模式与政策性金融产品;最后湖北低碳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具体法律问题解决对策主要包括:完善政策性金融支持低碳农业的法律制度;改善湖北低碳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新模式;健全政策性金融支持湖北低碳农业的政策保障措施;创新湖北发展低碳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路径。   本论文希望能够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立法和执法的参考,以确保湖北低碳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健康、持续的发展。

低碳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律制度;支持模式

华中农业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张燕

2012

中文

D922.4

82

2012-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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