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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162380

种子纠纷化解机制研究——以湖北省蔬菜种子纠纷为例

朱娉
华中农业大学
引用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种子不仅承担着一般商品满足人们日常农业生产需求的职能,更与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粮食安全以及社会的稳定息息相关。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我国的第一生产力,如何保证农民的生产和销售权益一直是党中央坚持关注和支持的重点。其中种子纠纷又是农民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所在,因此妥善化解种子纠纷,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问题所在。我国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国家,人民的权益大于国家,如何妥善处理种子纠纷,消除种子纠纷造成的恶劣影响,必然要求我国法制工作者,在处理种子纠纷时,要根据目前种子纠纷的现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多个方面入手进行处理和解决。   基于种种原因,在种子纠纷化解方面,要从社会主义国家农村社会的特殊性和实际特点出发,分析利弊、优化传统资源。同时,不仅需要利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还需要根据社会主义国家特点,统筹兼顾,完善司法建制,将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两种方式相互结合、相互优化,总结出一条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国家国情的多元化种子纠纷体系。本研究以此为思路,以有效化解种子纠纷、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注重实证调查,在分析种子纠纷的现状和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种子纠纷化解机制的探讨,结合社会主义国家的实际状况,对如何构建一条种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重点探索和思考。   首先,笔者通过实证考察、现场调研对我国种子纠纷的现状进行了初步陈述。然后以湖北省蔬菜种子纠纷为中心例题,对我国种子纠纷现状,以及处理种子纠纷的几种方式进行了系统考量。因为蔬菜种子纠纷存在特殊性,种子纠纷的类型不同、种子特征不同而产生的纠纷、种子纠纷产生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都能导致纠纷的结局发生变化,因此我们以研究不同类型的矛盾所引发的纠纷的处理方式作为参考,分析我国在处理种子纠纷时方式有哪些优劣。   其次,笔者重点参考了以美、英、日、德为首的等发达国家为如何对待种业纠纷的经验,通过经验总结和分析教训,找出社会主义国家与经济发达国家对待种子纠纷时产生的差距,从而凝练出一条能够构建起我国种子纠纷解决机制的经验启示。   再次,笔者根据市场的有关规律,按照权利救济自由理论、市场规制理论、发展权理论、社会冲突理论、社会和谐理论和公共政策理论等六大理论为理论基础和逻辑原点,提出构建多元化种子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保障和基本理念。   最后,在对构建种子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中如何实现主体作用的多元互动、方法模式的多元创新和规则层面的多元协调进行了完善思考,最终实现种子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良性、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种子纠纷;化解机制;法律制度;司法体系

华中农业大学

硕士

经济法学

王德强

2012

中文

D922.4

73

2012-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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