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环境与城建投资公司治理研究——以贺州市C公司为例
城建投资公司是我国保增长、扩内需、促稳定的重要组织工具。它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却并不完全依照法人治理结构运行,出现了组织结构与运作的不一致。组织社会学新制度学派曾经试图以技术环境的效率机制与制度环境的合法性机制相冲突来解释这一现象,然而在对城建投资公司治理的研究过程中发现这一解释并不适用于它。而目前关于城建投资公司的研究中还尚未涉及公司治理,对国有公司治理的研究又主要集中于经济学和法学领域,多为对策性研究,较少关注国有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对于国有公司治理的现实逻辑和内在机理缺乏深入探讨。
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本研究以贺州市C公司为个案,从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学派视角出发,分析制度环境与城建投资公司治理之间的互动关系,探讨城建投资公司实际运作与规范治理结构相背离的现象及其内在机理。本文的研究发现主要有:
1.我国城建投资公司处于复杂的制度环境中,大致可分为规章制度体系、社会期待和政府角色及其行为模式三个部分。其中,政府在城建投资公司成立和运作过程中分别充当主导者和干预者,与公司建立起内部关系,深刻影响着公司运行。
2.制度环境各构成要素都会对城建投资公司治理产生一定的影响。规章制度体系和社会期待都要求公司建立起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而政府由于对治理主体的干涉,使城建投资公司治理偏离于法人治理结构,呈现出股东会职权虚化、董事会行为失当、经理层对政府负责、监事会形同虚设的状况。城建投资公司在同时面对制度环境不一致的要求时,均采取服从策略,既服从于规章制度,又服从于政府,从而导致公司的实际运作过程与治理结构相分离:建立起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却并不完全按其实施,公司实际治理过程主要受政府的干涉和影响。
3.在当前阶段,城建投资公司面对政府部门的干涉采取服从策略,是由于城建投资公司与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不平等造成的。因此要完善城建投资公司治理结构,要从变革政府与公司的关系上着手,并进一步完善正式制度。
4.从组织理论层面来看,组织结构与组织运作相分离并不一定是由于制度环境的合法性要求与技术环境的效率要求相冲突,不同的制度环境体系对于组织的要求不协调,同样会使组织出现正式结构与实际运作相偏离的现象。
制度环境;服从策略;城建投资企业;治理结构
广西大学
硕士
社会学
张银岳;闭伟宁
2012
中文
F426.9
59
2012-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