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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160247

论司法确认权

张一博
广西大学
引用
在我国,随着司法确认权为核心的司法确认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使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不足的固有缺陷得到彻底解决,另一方面对缓解人民法院日益增长的民事案件压力更具有实质意义。然而,目前学界还没有对它作出过系统的理论研究。因此,以现有相关理论为基础,从应然的角度,研究司法确认权是什么,怎样运行,产生何种效力就有突出的价值。本文以此作为研究目的,围绕司法确认权的本体论、程序论和效力论三方面展开。这三部分既具有独立性,又存在紧密联系,为全面认识司法确认权作铺垫,最终给司法确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一章分析司法确认权的概念,司法确认权与审判权的区别及司法确认权存在的价值。首先,在对“司法确认权”拆解基础上,分析各个部分的含义,最终得出司法确认权的定义;其次,探讨司法确认权与审判权的区别。只有与相近权力作对比,才能够更清楚地认识司法确认权:最后,分析司法确认权的价值,解决司法确认权为什么得以存在。   第二章探讨司法确认权的运行程序。任何权力在社会中发挥应有功能都必须由相应的程序作保障。司法确认权也不利外。首先,分析司法确认权的具体行使主体和作用的客体;其次,分析司法确认权的审查类型、方式、期限及法律文书;最后,分析司法确认权运行的救济与监督程序。   第三章研究司法确认权产生的效力。强制执行力作为司法确认权的效力,现行立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司法确认权的效力不仅应当只包括强制执行力还应当包括其它方面的效力。首先,分析司法确认后当事人的主观诉权为什么丧失;其次,分析司法确认书产生的既判力及具体内容;最后,分析司法确认中案件事实产生的预决效力。

司法确认权;运行程序;审查类型;预决效力

广西大学

硕士

诉讼法学

梁炳扬

2012

中文

D926

44

2012-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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