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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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7666/d.y2131269

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

姜雨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引用
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常常是密不可分的,当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并触犯刑法时,行政违法行为就转化为刑事犯罪行为,客观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存在一个相互衔接的问题。(以下简称“两法衔接”)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案、依法追刑,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己成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近期,我国先后发生的一些重大有毒有害食品案、非法经营案、虚假广告案等案件,充分暴露出行政执法机关虽然每年都查处数量巨大的行政违法案件,但是对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案件依然存在处罚不当、惩处不利、放纵犯罪等严重问题。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难”、公安机关“立案难”、检察机关“监督难”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诟病,“两法衔接”曾一度搁浅,形同虚设。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文件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执纪有效衔接制度,……并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加强指导,这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全国各级行政和司法机关以此为契机,紧密结合区域实际进行大胆曾经在的探索和尝试,推出了四川成都模式、上海浦东模式、杭州萧山模式、北京顺义、昌平模式等一批在全国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做法和机制,我国“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框架逐步建立,各项工作走向了法治化、规范化发展轨道。   但受各种现实因素的制约,“两法衔接”机制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发展不平衡、运行效率低、主观认识分歧、重配合轻监督等问题仍很突出。本文笔者来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亲身参与和经历了检察机关对“两法衔接”机制的探索、试点、推广的过程,对实践中“两法衔接”机制面临的困境和遇到的问题有着更为深刻的认识和体会。文章的构思和撰写也是在对“两法衔接”机制现有流程和模式进行深入研究基础上,立足实际,认真分析制约“两法衔接”机制发挥作用的症结所在,并从完善立法、完善制度机制和规范实际运行等三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对推动“两法衔接”机制的高效运转,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运行模式;制度完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

法律学

李卫刚

2011

中文

D922.11;D924

34

2012-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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